建隆新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之第一次补充协议
甲方(基金份额持有人):
乙方(基金管理人):北京建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基金托管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署了《建隆新竹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为“基金合同”),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内容补充约定如下:
一、本协议生效后进行下列相关调整:
修改章节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七、 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 | 本基金存续期内按【周】开放申购,申购开放日为本基金成立之日后【每周一】(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之后工作日),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申购开放日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存续期内按【月】开放赎回,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成立之日后【每月的1号】(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之后工作日),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赎回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本基金存续期内按【周】开放申购,申购开放日为本基金成立之日后【每周一、周三、周五、】(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之后工作日),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申购开放日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存续期内按【月】开放赎回,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成立之日后【每月的1号】(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之后工作日),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赎回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十七、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计算方法如下: H=E×1%÷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max(0,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H=E×0.1%÷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max(0,前一自然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本补充协议生效前是已计提的费用不做追溯处理。
三
甲方确认其已获得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所必须的所有授权、备案、文件、许可及批准。
四、本协议是甲、乙、丙三方在基金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并签署的,本协议的签署不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上述条款以外的条款形成修改,也不影响基金合同任何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五、有关本基金及本补充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约定在成都青羊区签订。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各当事人各执一份。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补充协议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补充协议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负责及时安排甲方签署本补充协议,并向本补充协议其他当事人送达签署完毕的本补充协议原件,确保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原件。乙方向丙方送达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完毕的补充协议原件后,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基金托管人指定邮箱:zctgcp@gjzq.com.cn)与丙方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本补充协议原件情况。乙方确认丙方已收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完毕的本补充协议原件后,应立即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本补充协议生效事宜;同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基金托管人指定邮箱:zctgcp@gjzq.com.cn)向基金托管人通知丙方本补充协议生效事宜,并附上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本补充协议的扫描版本。乙方发送通知上载明的本补充协议生效日期不得早于通知送达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完毕的补充协议原件回寄丙方当日(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合同效力溯及日期的除外),补充协议生效日以丙方出具的补充协议生效通知回函上确认的日期为准。丙方自补充协议生效时间开始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
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准确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丙方通知本补充协议生效时间,或未及时收回和/或向其他当事人送达本补充协议原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