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隆松皓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之第一次补充协议
甲方(基金份额持有人):
乙方(基金管理人):北京建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基金托管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署了《建隆松皓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为“基金合同”),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基金合同中的内容补充约定如下:
一、本协议生效后进行下列相关调整:
修改章节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七) 预警止损机制 | 为保护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预警线:本基金份额净值【0.8500】元。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预警线的,管理人应于第二个工作日13:30前以邮件、电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投资风险,并在3个交易日内将非现金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降至不超过50%,该项操作由管理人负责执行,托管人不负责监督。 止损线:本基金份额净值【0.8000】元。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止损线的,管理人应于第二个工作日13:00前以邮件、电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投资风险,自第二个工作日下午13:30起,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基金持有的可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的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债券逆回购只能买入不得卖出),并根据本合同“基金的清算”章节之约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的预警和止损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基金托管人以邮件、电话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即视为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投资监督。如因基金管理人未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本基金设置【0.8000】元为止损线,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完成止损后基金份额净值等于【0.8000】元,根据基金管理人变现操作的交易执行情况,本基金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0.8000】元。
| 本基金不设置预警止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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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信息披露与报告 | 三、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新增 | 6、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披露私募基金相关信息,并按照从投资者或代销机构(如有)获取的开通投资者查询账号所需必备信息,及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查询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关闭和日常维护。 |
二十、 风险揭示 (二) 一般风险揭示 | 10、 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3) 止损机制操作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能设置止损平仓线,该类止损平仓线并非对止损平仓结果的保证。由于市场原因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也可能无法及时平仓,实际平仓后基金资产损失可能超出止损平仓线设置的标准。 | 10、 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3) 止损机制操作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为管理型产品,不设立预警止损机制,基金份额存在发生重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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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资监督事项表
| (四)止损机制 预警线:本基金份额净值【0.8500】元 止损线:本基金份额净值【0.8000】元 本基金的【预警线、止损线】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私募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即为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投资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后续操作,如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本基金不设置预警线、止损线。 |
附件三:风险揭示书
|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 新增 |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披露私募基金相关信息,并承诺相关信息内容真实、准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负责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按照从投资者或代销机构(如有)获取的开通投资者查询账号所需必备信息,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 |
附件三:风险揭示书
| 10、 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3) 止损机制操作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能设置止损平仓线,该类止损平仓线并非对止损平仓结果的保证。由于市场原因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也可能无法及时平仓,实际平仓后基金资产损失可能超出止损平仓线设置的标准。 | 10、 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3) 止损机制操作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为管理型产品,不设立预警止损机制,基金份额存在发生重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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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确认其已获得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所必须的所有授权、备案、文件、许可及批准。
三、本协议是甲、乙、丙三方在基金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并签署的,本协议的签署不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上述条款以外的条款形成修改,也不影响基金合同任何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四、有关本基金及本补充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约定在成都市青羊区签订。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各当事人各执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补充协议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补充协议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负责及时安排甲方签署本补充协议,并向本补充协议其他当事人送达签署完毕的本补充协议原件,确保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原件。乙方向丙方送达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完毕的补充协议原件后,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基金托管人指定邮箱:zctgcp@gjzq.com.cn)与丙方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本补充协议原件情况。乙方确认丙方已收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完毕的本补充协议原件后,应立即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本补充协议生效事宜;同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基金托管人指定邮箱:zctgcp@gjzq.com.cn)向基金托管人通知丙方本补充协议生效事宜,并附上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本补充协议的扫描版本。乙方发送通知上载明的本补充协议生效日期不得早于通知送达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完毕的补充协议原件回寄丙方当日(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合同效力溯及日期的除外),补充协议生效日以丙方出具的补充协议生效通知回函上确认的日期为准。丙方自补充协议生效时间开始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
如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准确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丙方通知本补充协议生效时间,或未及时收回和/或向其他当事人送达本补充协议原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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